内蒙古医药商会
内药商字【2017】第12号
关于收缴2016年2017年会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根据我国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联文件关于收缴会费的规定,根据内蒙古医药商会章程制定的收缴会费的标准。内蒙古医药商会从2017年4月份开始收缴2016年、2017年会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内蒙古医药商会缴纳会费的标准:“会长每年2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1万元;副会长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每年3000;理事每年1000元;个人会员每年500元;边远农民收取会费按照标准收取百分之五十的会费的规定”。凡是2016年、2017年未交会费的集体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会费对公汇到内蒙古医药商会账上。内蒙古医药商会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玉泉支行,账号:103101201090108178。要求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将会费转入内蒙古医药商会账户,商会一律不收取现金。
二.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应按时足额的缴纳
坐班会员和特约会员不缴纳会费。会员自愿多缴纳的不限,专项会费专项使用。
三. 各会员、专委会不能直接接收会费,可采取报账制,可按应收部分使用70%,其余30%上交内蒙古医药商会。
四. 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确有困难,可通过书面申请经内蒙古医药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缓交、免交。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经过书面催缴后仍不缴纳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3年不交会费的进行清退。
五. 收缴的会费按照上级有关会费收支管理规定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
内蒙古医药商会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七日